磁县志成热力有限公司、董有元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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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541号案件名称
磁县志成热力有限公司、董有元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磁县志成热力有限公司;董有元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541号原告:磁县志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黄官营村东北(磁县朝阳北大街东侧、明理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付文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培林,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出生,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该公司职工。被告:董有元,男,汉族,住磁县。原告磁县志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有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磁县志成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磁县志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苗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红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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