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颖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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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157号案件名称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颖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颖;王福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157号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南大街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838574358。负责人:解艳燕,系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男,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鸣,男,系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李颖,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王福纯,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李颖、王福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文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唐 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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