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巧平、刘秋娥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保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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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保115号案件名称
陈巧平、刘秋娥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巧平;刘秋娥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保11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巧平与被执行人刘秋娥财产保全一案,(2021)湘0224民初19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秋娥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已冻结到被执行人刘秋娥银行存款166.98元。本院认为,(2021)湘0224民初191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1918号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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