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包学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44号案件名称
王君、包学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君;包学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44号申请人:王君,男,汉族,1973年2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包学武,男,汉族,1981年5月2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王君申请执行包学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31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包学武已公告形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包学武的财产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包学武账户存款650.20元,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包学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王君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包学武新的财产情况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