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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峰与王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2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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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2789号
  • 案件名称

    朱峰与王超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朱峰;王超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朱峰,男。被执行人:王超,男。申请执行人朱峰与被执行人王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9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王超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朱峰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传唤被执行人王超到庭,被执行人王超未到庭未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超名下银行存款;3、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4、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超名下车辆,申请人申请不予查封;5、申请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朱峰。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由本院依法处理。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法乐红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令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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