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聂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30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301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聂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聂潮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21232,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商贸路101号。负责人:尧蜜,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再,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敏,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1636768。被执行人:聂潮,男,汉族,1992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申请执行聂潮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偿还申请执行人透支本金33538.04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20年12月18日利息为12650.19元、违约金为2672.59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5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30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见面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溢若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小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忠市太阳山远胜轮胎销售部、冯庆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54号 下一篇 陈红玉、李光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9执1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