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太阳山远胜轮胎销售部、冯庆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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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754号案件名称
吴忠市太阳山远胜轮胎销售部、冯庆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吴忠市太阳山远胜轮胎销售部;冯庆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54号原告:吴忠市太阳山远胜轮胎销售部,经营地位于吴忠市太阳山大转盘向北路边。 经营者:张小寅,系业主。 被告:冯庆智,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市太阳山远胜轮胎销售部与被告冯庆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忠市太阳山远胜轮胎销售部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忠市太阳山远胜轮胎销售部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忠市太阳山远胜轮胎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忠市太阳山远胜轮胎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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