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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芝云、朱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7民初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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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民初813号
  • 案件名称

    王芝云、朱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米脂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芝云;朱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7民初813号申请人:朱琴,女,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912130869。被申请人:王芝云,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12062019。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琴与被申请人王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朱琴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王芝云在6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芝云在6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琴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申 世 芬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 世 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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