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芝云、朱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7民初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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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民初813号案件名称
王芝云、朱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米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芝云;朱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7民初813号申请人:朱琴,女,汉族,1969年12月13日生,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912130869。被申请人:王芝云,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米脂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12062019。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琴与被申请人王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朱琴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王芝云在6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芝云在6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琴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申 世 芬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 世 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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