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恒、赵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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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1315号案件名称
汤恒、赵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汤恒;赵洪;钟飞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1315号原告:汤恒,男,199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被告:赵洪,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被告:钟飞,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居民,住德昌县。原告汤恒与被告赵洪、钟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汤恒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恒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恒撤诉。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2257元,由原告汤恒负担。审判员 朱兴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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