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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贾*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晋06执复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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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执复23号
  • 案件名称

    贾**、贾*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贾**;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执复23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贾**,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被执行人:贾*,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现服刑。复议申请人贾**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执异1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查明,2020年11月30日,平鲁法院院作出(2020)晋0603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刑事判决认定公告查封的北新小区3号楼南,二层楼房自西向东第四套房屋为贾*个人财产。2020年12月3日,法院作出(2020)晋0603刑初28号之一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查封的北新小区3号楼南,二层楼房自西向东第四套房屋,予以没收。”2020年12月20日,朔州中院针对贾*等人的上诉,作出(2020)晋06刑终1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平鲁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涉财产处理事项移送执行,该院依法以(2021)晋0603执35号立案受理。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晋0603执35号之十四执行裁定:查封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北新小区3号楼南二层房屋自西向东第四套房屋全部产权。贾**对执行措施不服,于2021年7月6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执行对朔州市朔城区北新新区3号楼前简易小二楼东数第四套(面积88.8平米)的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贾**的合法权益。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位于北新小区3号楼南,二层楼房自西向东第四套房屋,已被本院(2020)晋0603刑初28号、28号之一生效刑事判决和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6刑终146号刑事裁定确认为贾*个人财产并予以没收。本院依据上述裁判文书,作出查封位于朔州市朔城区北新小区3号楼南二层房屋自西向东第四套房屋全部产权的执行裁定,为此,贾**提出执行异议。贾**所提异议,实质上是对生效刑事裁判关于涉案房屋权属认定及处理结果不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贾**所提异议事项,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鉴于本案属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执异受理的情形,依法应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贾**的异议申请。贾**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裁定,终止执行房产。本院认为,原审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案外人贾**的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执异13号异议裁定;二、发回平鲁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永生审判员  智杰海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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