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宇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48号案件名称
谢宇旗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谢宇旗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48号被执行人:谢宇旗,男,1964年4月15日生,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谢宇旗盗窃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宇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伯高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廖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贺微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3012号 下一篇 张梦雪、又晟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3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