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裴凤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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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384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裴凤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裴凤英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384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被告:裴凤英,女。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凤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晓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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