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钢、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3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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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36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旭钢、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旭钢;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旭钢,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旭钢与被执行人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0)连仲字第01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调查,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新浦经济开发区道×路东侧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2日。2021年9月16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执行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上述查封的不动产,本案属于轮候查封,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健审 判 员 高 旭审 判 员 杨 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勤宇书 记 员 程竞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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