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旧店镇上海如海超市加盟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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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1368号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旧店镇上海如海超市加盟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旧店镇上海如海超市加盟店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被执行人:平度市旧店镇上海如海超市加盟店,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旧店镇向阳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如海超市”。经营者:潘新翁。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3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350元,执行费5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照民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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