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光生、李金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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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418号案件名称
翟光生、李金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翟光生;李金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翟光生,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李金龙,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翟光生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金龙共计欠款450000元及诉讼费4400元,李金龙于2022年10月31日前偿还200000元,于2021年11月31日前偿还200000元,余款及诉讼费李金龙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完毕。申请人翟光生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执行案件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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