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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光生、李金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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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418号
  • 案件名称

    翟光生、李金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翟光生;李金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翟光生,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李金龙,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翟光生与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金龙共计欠款450000元及诉讼费4400元,李金龙于2022年10月31日前偿还200000元,于2021年11月31日前偿还200000元,余款及诉讼费李金龙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完毕。申请人翟光生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执行案件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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