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春梅、王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6民初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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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6民初1756号案件名称
马春梅、王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春梅;王平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6民初1756号原告:马春梅,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王平,男,农民,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梅与被告王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春梅负担。审判员 高凤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宇涵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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