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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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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执92号
  • 案件名称

    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执92号被执行人:李科,男,生于1984年1月4日,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蜀汉美郡小区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321xxxxxxxxxx0354。被执行人:罗城,男,生于1990年1月5日,汉族,住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恒大城小区11栋13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321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谢豪,男,生于1995年1月15日,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高台镇红建村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xxxx374。本院作出(2019)陕07刑初39号刑事判决,判处对被告人李科罚金22万元(已缴纳5000元)、被告人罗城罚金14.2万元(已缴纳2000元)、被告人谢豪罚金8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将案件移送我局执行,并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三被告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被告均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9月2日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3.根据随案移送财产清单,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罗城名下位于汉中市南郑区恒大城小区11号楼的1302室房产,并以135689.60元成交,扣除应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支行房屋贷款本息55348.51元及拍付费用678.5元后,剩余79662.59元依法上交国库;4.根据随案移送财产清单,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李科所有的登记在王海峰名下的川HF2987中华牌汽车一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以二拍流拍价5085.5元实物上交国库;5.经实地调查与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谢豪、罗城、李科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综上,本案罗城履行了79662.59元、李科履行了5085.5元,谢豪未实际履行,根据本院实地调查及网络查询反馈以及随案移送财产清单,现三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炜审 判 员  王远成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钟华进书 记 员  秦 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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