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应松、何光兴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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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197号案件名称
谢应松、何光兴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谢应松;何光兴;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197号原告:谢应松,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成,四川尚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光兴,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章芬,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表人:龙海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月,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吉勇,重庆道通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应松诉被告何光兴、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4日,谢应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应松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谢应松负担。审判员 曹才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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