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梁春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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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654号案件名称
李泽、梁春英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泽;梁春英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654号原告:李泽,男,194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介休市人,现住介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凯,介休市义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春英,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介休市人,现住介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福,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诉被告梁春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泽负担。审判员 杨海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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