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现普、雷现普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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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135号案件名称
雷现普、雷现普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雷现普;雷现普;蒲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蒲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XX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北。法定代表人:王**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全孝,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雷现普,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申请执行人XX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雷现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现普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城永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20)陕0524执68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收入,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经网络查控,于2021年8月31日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4054账户扣划7700元,并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本案需长期扣划,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继续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524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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