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王开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5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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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579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王开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王开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5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1-1、1-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095E。法定代表人:李文超,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叙,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开国,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开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开国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80919.2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8137.49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号X幢XXX号及重庆市江津区X号XXX房屋两套,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号X幢XXX号房屋,未腾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重庆市江津区X号XXX房屋已于2021年4月16日被江津法院司法裁决过户。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8137.4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087.4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72831.7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黄培彬书 记 员 梁龙梅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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