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诚丰包装工贸有限公司、吴有良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93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9337号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诚丰包装工贸有限公司、吴有良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诚丰包装工贸有限公司;吴有良;黄鑫锋;汨罗市朝霞宏腾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9337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诚丰包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大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诗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湖南和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有良,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黄鑫锋,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汨罗市朝霞宏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三江镇智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梁军。原告潮州市潮安区诚丰包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有良、黄鑫锋、汨罗市朝霞宏腾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佳人民陪审员 陈坚人民陪审员 陈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娄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901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王开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357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