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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诚丰包装工贸有限公司、吴有良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9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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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9337号
  •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诚丰包装工贸有限公司、吴有良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诚丰包装工贸有限公司;吴有良;黄鑫锋;汨罗市朝霞宏腾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9337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诚丰包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大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诗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湖南和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有良,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黄鑫锋,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汨罗市朝霞宏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三江镇智峰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梁军。原告潮州市潮安区诚丰包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有良、黄鑫锋、汨罗市朝霞宏腾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佳人民陪审员  陈坚人民陪审员  陈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娄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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