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丽、杨朝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21民初4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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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4556号案件名称
孟丽、杨朝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孟丽;杨朝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521民初4556号原告:孟丽,女,199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杨朝富,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孟丽诉被告杨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朝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大方县个“永兴蹄花粉馆”,因原告与被告系长期合作伙伴,即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猪脚和猪肉。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被告在原告处赊猪肉和猪脚共计欠款4884.00元,被告称在2020年年底前向原告结清欠款,但还款时间到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至今被告拒不接听原告电话,也不回原告微信。为此,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杨朝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民事答辩状。本院认为,杨朝富欠原告孟丽4884.00元猪肉款未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原告在微信上催收后被告仍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之规定,对原告孟丽要求被告杨朝富支付4884.00元猪肉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朝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作缺席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朝富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丽猪肉款488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朝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昌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胡 月书 记 员 张 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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