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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东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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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827号
  • 案件名称

    崔晓东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崔晓东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827号被执行人:崔晓东,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初中文化,现住新乐市大岳镇北李家庄村新建大街17排3号,身份证号码132329197011182033。本院在执行崔晓东其他案由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并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扔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泽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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