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晓东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8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827号案件名称
崔晓东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崔晓东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827号被执行人:崔晓东,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初中文化,现住新乐市大岳镇北李家庄村新建大街17排3号,身份证号码132329197011182033。本院在执行崔晓东其他案由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并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扔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泽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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