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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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1123号案件名称
徐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柯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1123号被执行人:徐柯,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执行收取徐柯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徐柯应交纳受理费3125元,因徐柯的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在先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星佑书 记 员 蒋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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