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界文国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执恢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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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执恢15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界文国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界文国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廖小康;李清华;张文;杜彬;游海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689543194D,住所地张家界经济开发区C区创业中心10栋。法定代表人:李光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强荣,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建桦,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家界文国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090882368L,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天门西路五组665号。法定代表人:廖小康,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廖小康,男,土家族,1980年8月8日出生,,住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清华,女,土家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廖小康的妻子。被执行人:张文,男,土家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址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杜彬,男,土家族,1978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慈利县。被执行人:游海丽,女,土家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慈利县,系杜彬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文国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廖小康、李清华、张文、杜彬、游海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履行的最后期限为2024年7月1日,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本案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在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向本院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9)4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甄建棠审 判 员 聂启明审 判 员 向佐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桓熠书 记 员 陈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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