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赵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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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34号案件名称
刘明、赵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明;赵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34号申请人:刘明,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赵辉,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刘明申请执行赵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7330元,执行费76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赵辉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赵辉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明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赵辉新的财产情况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3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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