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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兴宇生物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381民初7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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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248号
  • 案件名称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兴宇生物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兴宇生物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兴宇南果梨种植专业合作社;刘福宇;王素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381民初7248号原告: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64347037,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北顺城路4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系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兴宇生物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腰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051767017W。法定代表人:刘福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鞍山兴宇南果梨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311699417482L,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腰屯村。法定代表人:刘兴志(已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宇,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福宇,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被告:王素云,女,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宇,男,汉族,1986年1月19日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原告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兴宇生物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兴宇南果梨种植专业合作社、刘福宇、王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鞍山兴宇生物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已给付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分段计算);二、被告鞍山兴宇南果梨种植专业合作社、刘福宇、王素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告对被告鞍山兴宇生物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机械设备21台套(便携式二氧化碳激光打码机1台、BQG灌装机1台、电磁感应封口机1台、升降机1台、粉碎机1台、搅拌机1台、打棒机1台、电动恒温培养箱1台、浓缩机1套、KB高位罐3吨1台、KB高位罐2吨1台、提取机3吨1套、提取机2吨1套、真空过滤泵1台、立式蒸汽锅炉1台、电熔电动机1台、KB高位罐1吨3台、输送机2台)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被告鞍山兴宇南果梨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抵押物机械设备45套(简易保鲜库设备45套)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未依约履行,原告可就本金及利息申请一次性执行;六、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00元由被告鞍山兴宇生物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兴宇南果梨种植专业合作社、刘福宇、王素云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四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晓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冬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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