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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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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83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830号申请人: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君山路599号楚天花园7栋804号。法定代表人:屈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镇,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法定代表人:石雨。申请人湖南仁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资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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