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江博、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525刑初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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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刑初137号案件名称
郑江博、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郑江博;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陕0525刑初137号公诉机关XX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江博,男,汉族,1998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城县XXX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被XX城县XXX取保候审,2021年8月17日被XX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XXXXXX。辩护人郭浩鹏,XX城县XX中心援助律师。XX城县人民检察院以XX城检刑诉【202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江博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长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江博及其辩护人郭浩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江博通过“抖音”“陌陌”等聊天交友、短视频平台,自称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手机微信,以安排工作需缴纳体检费、工服费、押金、充值饭卡费、缴纳保险金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某780元、被害人权某某1650元、被害人问亚文780元、被害人张某甲780元、被害人郭某某880元、被害人张某乙680元、被害人李某某1830元、被害人郑某某780元、被害人张某丙600元、被害人刘某某580元,共计10人934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江博已退还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江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通过微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江博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江博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江博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建议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江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呈请查询审批表平台、微信交易流水、微信截图、物品返还清单、扣押清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江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934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XX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郑江博到案后能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调查,社区同意接收其为矫正对象,依法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江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杨璧如 书 记 员 王思雨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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