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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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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18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18号被执行人: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罚金一案中,(2017)吉02刑终2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缴纳罚金600000.00元。本院认为,(2017)吉02刑终26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600000.00元中的200000.00元,被执行人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刑终26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600000.00元中的200000.00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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