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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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418号案件名称
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418号被执行人: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罚金一案中,(2017)吉02刑终2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缴纳罚金600000.00元。本院认为,(2017)吉02刑终26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600000.00元中的200000.00元,被执行人舒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刑终26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600000.00元中的200000.00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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