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梅、张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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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355号案件名称
梁军梅、张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梁军梅;张小平;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2355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3034R。法定代表人张战强,任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矫宇,系联社风险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军辉,系联社清溪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张小平,男,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被告梁军梅,女,生于1976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与被告张小平、梁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负担。 审 判 员 赵宝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昱欣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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