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村民委员会、陶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621民初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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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621民初2210号案件名称
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村民委员会、陶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村民委员会;陶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621民初2210号原告: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陶某,男,汉族,住民勤县。 原告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陶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陶某偿还东胜村互助资金协会贷款50000元及自2016年11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西渠镇东胜村五社村民,2016年11月5日,被告陶某与时任村书记、互助资金协会理事长张有金,未按程序办理互助资金贷款手续,违规从东胜村互助资金协会账户借款5万元,至目前尚未偿还。经东胜村委会及西渠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被告协商,被告均拒不归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涉案借款资金属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所有,借款发放事宜亦由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办理,且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以其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西渠镇东胜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借款,但其既非涉案借款资金的所有人,也非涉案借款的受托经办人,故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村民委员会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民勤县西渠镇东胜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包海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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