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权、敦化市天益农副土特产品购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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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302号案件名称
张志权、敦化市天益农副土特产品购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志权;敦化市天益农副土特产品购销处;刘其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302号原告:张志权,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天益农副土特产品购销处。法定代表人:刘其新。被告:刘其新,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原告张志权与被告敦化市天益农副土特产品购销处、刘其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志权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权撤回对被告敦化市天益农副土特产品购销处、刘其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张志权负担。审 判 长 何亦鹏审 判 员 杨 洁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伍津津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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