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嗣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44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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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440号之三案件名称
徐嗣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嗣德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440号之三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徐嗣德,男,汉族,1965年07月19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嗣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嗣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a7788413XXXXXXXXX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先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先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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