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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嗣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44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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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44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徐嗣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榕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徐嗣德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440号之三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徐嗣德,男,汉族,1965年07月19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嗣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嗣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a7788413XXXXXXXXX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先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先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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