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红、高维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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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40号案件名称
刘红红、高维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红红;高维伟;高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红,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子长市***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高维伟,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子长市***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高杰,男,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子长市***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红与被执行人高维伟、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高维伟、高杰偿付申请执行人刘红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全部偿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555元、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高维伟、高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高维伟、高杰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维伟、高杰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高维伟已有8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无对外投资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高维伟名下有车牌号为陕J****8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高杰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8轿车一辆,该二车辆被执行人并未实际控制,2021年8月3日经查被执行人高维伟、高杰无可供执行房产。3、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到被执行人高维伟、高杰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居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高维伟、高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红红,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红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高维伟、高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红红释明被执行人高维伟、高杰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 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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