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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新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赵瑜英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1民初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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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81民初1115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新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赵瑜英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新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赵瑜英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81民初1115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3年11月01日生,住陕西省兴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深圳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深圳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67921.9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投资宝网站(www.tzbao.com)为被告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其网站介绍,投资宝平台定位于利用互联网工具为用户提供优质的金融信息服务,主要包括金融信息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财务管理咨询等服务。原告于2014年11月22日注册成为投资宝平台会员,用户名为:zyy631101,后又于2018年9月27日成为VIP用户,现VIP会员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告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和2018年11月19日在该平台上完成两笔资金出借,合计出借本金为140000元。2019年4月8日13时30分被告突然停止了所有投资宝用户在平台提现,宣布清盘计划。于2019年5月9日,被告在其投资宝网站上发布了《投资宝兑付安排(征求意见稿)》,内容为:“一、投资宝兑付本金信息披露1、截止2019年4月9日0时,净资产≥100元的出借人可参与兑付本金安排;2、兑付本金将通过三轮进行兑付:第一轮兑付未回本用户的净充值本金49.36亿元;第二轮在兑付完第一轮后,再兑付4月9日0时“累计净赚”16.37亿元;第三轮兑付4月9日0时后“累计净赚”。二、兑付安排为:1、兑付安排计划:2019年5-12月,回款计划6亿元;2020年1-12月,回款计划18亿元;2021年1-9月,回款计划25.36亿;2021年10-12月,回款计划10.64亿;2022年,回款计划5.73亿;3、2019年5月25日开启提现,提现额度0.9亿,以后每满3000万元开启一次提现额度分配,每次分配提现额度为1000万元,每月保底兑付1次,不迟于当月25日。三、权益确认:4月9日0时(累计充值金额+累计净赚-累计提现金额)+4月9日0时后的累计充值。”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各出借人于2019年5月16日表决通过,原告投了同意票。原告第一轮兑付本金总额为116317.38元,截至2020年12月24日,被告仅向原告兑付了第一轮兑付中的4288.61元,原告在被告平台上的账户内显示仍有167921.95的总资产。平台公告从2019年5月到2021年3月20日向所有出借人兑付26次,共计兑付约2.6亿,不含2019年5月25日提现开通计提0.9亿;按照2019年5月16日平台发布“关于投资宝兑付补充方案相关事项的公告”《兑付安排》总方案正式通过,后续将严格按兑付安排执行并实施,现被告在兑付安排正式通过后并未按承诺的兑付比例完成兑付构成违约,被告已经以其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兑付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兑付承诺支付尚未兑现的全部本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答辩人作为信息中介,为平台上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双方不存在兑付合同的关系。本案中,答辩人作为网贷机构,主要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从本案涉及的交易形式及过程来看,答辩人在其平台上发布第三方的借款或融资项目信息,被答辩人在平台上自行判断、选择客户,根据答辩人提供的信息选择不同的债权期限、利率等,随后直接将涉案款项充值到答辩人平台账户中,自行投标出借借款或进行融资项目投标,双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返还借款本息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公司公布的兑付安排系依据政府行政机关的要求及进入清退必须履行的程序,不具备民事平等主体之间形成合同或协议的必备要素。该兑付方案是经绝大多数出借人同意通过的,并接受分期兑付的的方案。兑付方案通过后,包含原告的债权已在按比例兑付中,某某公司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投资宝平台已在政府行政机关监管下开展清退工作,原告要求作为平台运营商的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兑付金额的个体利益与大多数出借人的利益相冲突。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规定,答辩人应归属于深圳金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处理,且目前深圳金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已在监管处理中,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下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明确规定负责P2P网络借贷平台整治的组织和责任主体为深圳市XX小组。深圳市XX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月8日向深圳市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发监管函(深金监函[2020]26号),责令被答辩人立即停止新展业,并进入良性退出程序,对平台债权进行统一清算和兑付。被答辩人按照深圳市XX小组的监管要求,已处于良性退出程序,在监管部门监督下对平台债权开展统一清算和兑付工作。进入良退程序后,被答辩人根据监管要求,加快回款兑付工作,经过平台上大多数出借人投票通过新的提现规则,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单方变更规则之说。目前,在深圳市XX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绝大多数出借人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兑付安排,并接受分期兑付款项。原告要求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兑付金额的个体利益与大多数出借人的利益相冲突。因此,在清退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下,原告对法院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在已受理的情形下应裁定驳回起诉。3、根据国家政策导向,P2P网络借贷平台已清零,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角度出发,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作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代收余额超过50个亿,涉及人数众多,接近10000人,此案并非简单的经济纠纷,而属于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已有监管部门介入处理的情形下,为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起诉,将此案移交深圳市XX小组办公室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网络贷款引发的纠纷,原告通过被告某某公司运营的“投资宝”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投资。2020年1月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向被告某某公司出具《监管函》,载明,“鉴于‘投资宝’平台底层资产大量逾期,已不具备正常经营及兑付的基础,根据国家互金整治办、网贷整治办《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7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深圳市XX小组、深圳市互金整治办的相关决策部署,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新展业,并进入良性退出程序,对平台债权进行统一清算和兑付”等。现原告在被告某某公司对其平台债务进行统一清算和兑付期间,因被告某某公司未能按照金融行政管理机构的要求清退款项而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在清退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下,原告的起诉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退回原告赵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妍人民陪审员      程四库    人民陪审员      石飞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璐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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