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齐良、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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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751号案件名称
彭齐良、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齐良;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彭齐良,男,1976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新城科赛商务大楼310室。法定代表人:柯志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科赛商务大楼)。法定代表人:杨明珠,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彭齐良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29353.98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66.92元,负担执行费344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另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尚道平、欧阳丽红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湘0822执7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件并入(2021)湘0822执753号案件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22执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真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波平书 记 员 彭 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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