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锁、郑江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6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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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684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锁、郑江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锁;郑江龙;程进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6民初684号之二原告:程xx,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杨x,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告:郑xx,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原告程xx与被告杨x、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程进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进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xx撤诉。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 判 长 景 涛人民陪审员 蔡淑云人民陪审员 屈双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淼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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