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民终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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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民终2341号案件名称
王春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春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周佳;佟伟;佟昊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民终2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艳,女,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昊(系王春燕之子),住威海市环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19号。负责人:于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华,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露露,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佳,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审被告:佟伟,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昊,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审被告:佟昊,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上诉人王春艳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及原审被告佟昊、周佳、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春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春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春艳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09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上诉人王春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郑华章审 判 员 于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伟书 记 员 姚玉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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