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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亚雷、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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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3040号
  • 案件名称

    柴亚雷、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柴亚雷;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40号原告:柴亚雷柴某,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津市吴家关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703199605050010。        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OH440EX0。        原告柴亚雷柴某与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柴亚雷柴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亚雷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7元,由原告柴亚雷柴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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