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亚雷、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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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3040号案件名称
柴亚雷、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柴亚雷;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40号原告:柴亚雷柴某,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津市吴家关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703199605050010。 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MAOH440EX0。 原告柴亚雷柴某与被告河津市金鼎商务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柴亚雷柴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亚雷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7元,由原告柴亚雷柴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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