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小枫、潘在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3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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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3014号案件名称
高小枫、潘在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高小枫;潘在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3014号原告:高小枫,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告:潘在武,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原告高小枫与被告潘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高小枫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小枫负担。审判员 陈长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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