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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小枫、潘在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3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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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3014号
  • 案件名称

    高小枫、潘在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高小枫;潘在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3014号原告:高小枫,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告:潘在武,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原告高小枫与被告潘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高小枫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枫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小枫负担。审判员  陈长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志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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