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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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798号案件名称
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何永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供电局家属院门面。法定代表人:何永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永泰,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龙、刘遥遥,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工业密集区。 法定代表人:白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何永泰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货物供应情况、价款结算及货款支付等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何永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书 记 员 惠 晓 霞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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