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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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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79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何永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民终1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供电局家属院门面。法定代表人:何永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永泰,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龙、刘遥遥,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工业密集区。  法定代表人:白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和,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何永泰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中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货物供应情况、价款结算及货款支付等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盈鑫工贸有限公司、何永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书  记  员   惠 晓 霞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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