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佳源物业有限公司、林书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30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021号案件名称
营口佳源物业有限公司、林书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营口佳源物业有限公司;林书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3021号原告:营口佳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盖州市北海名城小区1号楼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丁志家,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文,盖州市明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书宝,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北海回迁楼A区。原告营口佳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书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营口佳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诉争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佳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营口佳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兰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