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壁合商贸有限公司、余小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0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024号案件名称
贵州壁合商贸有限公司、余小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贵州壁合商贸有限公司;余小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024号原告:贵州壁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华西办事处萝卜冲社区255号。统一社信用代码:91520402MAAJTFHH92。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余小伟,男,汉族,35岁,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在审理贵州壁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壁合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收人民币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贵州壁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海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露露书 记 员 胡小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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