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卫宁、邓伟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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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532号案件名称
梁卫宁、邓伟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梁卫宁;邓伟华;谭周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532号申请执行人梁卫宁,女,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邓伟华,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谭周旦,男,汉族,1954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系被执行人邓伟华之夫。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卫宁与被执行人谭周旦、邓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30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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