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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周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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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56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桦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周某
  • 案件缘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62号原告:张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与周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云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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