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周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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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562号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某;周某案件缘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562号原告:张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与周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宇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云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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