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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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14号案件名称
郭世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世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14号被执行人郭世勇,男,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金明街道办城北社区,身份证号码:612624198206010059。关于被执行人郭世勇罚金刑执行一案,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世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内容,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郭北胜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郭世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郭世勇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执行四查,查被执行人郭世勇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被执行人郭世勇无足额财产、存款、收入可供执行,没有工商登记信息,执行干警去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金明街道办城北社区郭世勇财产信息,在村委会无财产被,执行人郭世勇现羁押于雁塔监狱。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郭世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郭世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世勇目前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存款、收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郭世勇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存款、收入,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飞审判员杜志波审判员 强 秀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晓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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