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段某春没收财产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异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执异59号案件名称
段某、段某春没收财产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段某;段某春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执异59号异议人(案外人):段某,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段某春,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段某春没收财产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段某于2021年8月2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段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段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段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黄强中审 判 员 龙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谭凡洁书 记 员 刘科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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