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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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811号案件名称
湖南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忠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811号原告:湖南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6315527Y。法定代表人:曾大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李忠平,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原告湖南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南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湖南三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范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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